通知公告 Notice

    关于在西安高新区从事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的通知

    2015-11-13  点击:[ ]

    各创业投资企业: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依据《西安高新区股权融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政策》,对在西安高新区内从事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天使投资机构章程(或股东决议)中规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已投资资本的3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2、已投资3个以上(含)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且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含)的创业投资企业;

    3、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备案管理: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金融办受理合格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创业投资机构出具备案通知书。创投机构备案库实行动态管理,金融办每年根据备案创投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对入库机构作出调整。

    三、政策扶持: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备案创投机构,可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政策》第七条享受扶持政策:“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创投机构完成备案,并进入高新区天使投资机构库将作为机构享受高新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必备条件。

    四、备案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联系方式:

    李鹏   89199005   lipeng@xdz.gov.cn

    王薇   88333804   wangw@xdz.gov.cn

    附件:西安高新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天使投资机构)表.docx

    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11年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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